
福州保安公司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,人们生活越来越富裕,私家车的数量猛增,难免会发生各种意外。例如:车子停在小区、写字楼或者停车场等,车身被刮蹭、保险杠被撞、玻璃被砸甚至车胎被扎等情况,而无法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,因此引发车主和物业公司、停车场之间的纠纷。如何预防、解决此类纠纷就成为保安从业者必须关注的话题。
当然,如果肇事者能确定的话,就不会出现车主与停车场或者物业公司和保安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了,因为侵权人对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是应该的。而往往由于保安工作疏忽,某些停车场没有监控设施或者监控设施未使用,导致受害车主无法找到侵权人。这样的事情发生频率较高,引起纠纷不断,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,保安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。业主认为自己交物业管理费、停车费,所以物业公司应该确保车辆的安全,对于车辆的毁损应承担责任。而有的物业公司则认为,物业所收取的车位费应该是一种占地费,不是看管车辆的费用,因此物业不负任何责任。双方各执一词,争执不断。
那么,车辆被刮蹭,物业公司和保安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,需要就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所来做具体分析。由于实践中,在专门停车场、消费场所和小区发生纠纷较多,而法律对此尚没有详细、可操作性的规定,因此,本文仅就此三种场所的责任认定做法律分析。当然,对各种类型停车场所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和车辆丢失、毁损的责任认定均以双方对此没有约定、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为前提,在停车人与停车场所就停车关系有明确和有效约定的情况下,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。
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:张先生的车停放在某专门停车场3 天,并交停车费75 元。结果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刮蹭掉漆,遂要求保安员及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。停车场辩称,我们出具的发票是场地使用费,而非看管费,而且停车场与保安员签订了责任书,发生车辆毁损、丢失的,由值班保安员承担全部责任,车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。
那么,停车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?显然不是。理由如下:一,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停车关系应该是保管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。车辆停放时,停车场并未告知停车不但需要交停车费还要交看管费,根据一般理解,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交纳的费用应视为看管费。付费停车,即与停车场形成了看管合同,停车场应当履行看管义务,确保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完好无损。实践中,规避责任的行为,有本文中已经提到的在收费名称上做文章的,美其名曰“占地费”、“ 场地使用费”的,还有的标明“车辆刮蹭,概不负责”的,意在规避自己的责任,这是不合法的。二,停车场与保安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根据民法原理,该内部约定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,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再根据合同法原理,合同具有相对性,而该车辆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显然是停车场与车主,而非保安员与车主,所以停车场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。
也就是说,对于收费的专门停车场来说,一旦车主交付停车费或称保管费,并将车实际停到停车场,就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“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”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
因此,车辆保管期间发生毁损、灭失的,理应由保管人,也就是停车场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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